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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汝阳宝利矿业有限公司与史平安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阳宝利矿业有限公司,汝阳县五岳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史平安,赵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汝阳宝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靳村乡西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567283961D。法定代表人爨奇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汝阳县五岳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城东村临木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9218871-X。法定代表人史平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平安,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赵晓丽,女,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326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汝阳宝利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阳县五岳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史平安、赵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晓丽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史平安名下五十铃牌小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林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