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诉被告李利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李利春,方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8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3号。负责人杨梁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红,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该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告李利春,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方升,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告李利春、方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利春、方升银行存款61699.7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61699.74元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一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利春、方升银行存款61699.7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61699.74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