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掖市恒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恒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法定代表人:张彩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法定代表人:朱宗仕,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已履行了1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5执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