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俊与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工程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工程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文,男,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工程管理局职工,系上诉人张俊之父,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工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法定代表人:舒春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峰,男,该局副局长,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上诉人张俊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工程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坚松审判员 范昌文审判员 曾凡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