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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青花、刘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青花,刘国辉,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61号申请人:陈青花,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仲,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国辉,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20幢1903-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0952038T。法定代表人:刘培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担保人:王兴诗,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曹远镇埔头村143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6910016530。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青花与被申请人连培玲、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青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刘国辉、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39,704.19元的财产。申请人陈青花、担保人王兴诗自愿提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青花、担保人王兴诗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下渡路的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国辉、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39,704.19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青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