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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桂花、王阿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花,王阿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特47号申请人:张桂花,女,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系被申请人的次女。被申请人:王阿凤,女,汉族,1932年8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代理人:张芙蓉,女,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系被申请人的长女。申请人张桂花要求宣告王阿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张芙蓉作为王阿凤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申请人张桂花系王阿凤的次女。张桂花称,王阿凤以前患抑郁症一直是张桂花在照顾,后因儿子张跃生突然生病死亡,给王阿凤造成重大伤害,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性痴呆,现由女儿张桂花24小时照顾。现要求宣告王阿凤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指定张桂花为王阿凤的监护人。经审查,王阿凤于2016年11月11日被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性痴呆。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阿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阿凤因患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智能、记忆缺损较明显,受智力的影响,……已丧失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王阿凤因患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也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已丧失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王阿凤的女儿张桂花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阿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张桂花要求指定其为王阿凤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阿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阿凤的女儿张桂花为王阿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