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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民法院与顾英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法院,顾英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顾英魁,男,1944年9月25日生,汉族,太仓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太仓市。顾英魁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顾英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现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协助查询的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缴纳罚金的义务,而在本次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