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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吉蒲华、陈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蒲华,陈金英,黄淑琴,陈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执复14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异议人)吉蒲华,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陈金英,女,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戴光兴,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淑琴,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维伟,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吉蒲华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7)闽0302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2015年12月2日,原告陈金英因与被告黄淑琴、陈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作出(2015)涵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陈维伟名下相关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价值以人民币1885000元为限。案外人吉蒲华提出复议,该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涵民初字第3752-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吉蒲华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因被告黄淑琴提出管辖异议,该院裁定本案移送执行法院处理。执行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闽03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被告黄淑琴、陈维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英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等等。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闽0302执123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淑琴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区××街道××大道××启迪温泉小区地下××室、××室××房产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C201410647、C20141064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14)第J16819号、J16820号】;查封被执行人陈维伟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区××月××月××房产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817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05)第C0501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吉蒲华针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办月塘居委会月塘街614号的房产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涵民初字第37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驳回异议人吉蒲华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现案外人吉蒲华就同一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异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重复异议的行为。据此,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吉蒲华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吉蒲华申请复议称,2015年11月25日与被执行人黄淑琴、陈维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莆田市××区××月××月××号的房产,依据合同的约定全额付清了购房款,并于2015年12月1日交易完成后就实际占有了该房,取得所有权合法有效。执行法院驳回异议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解除冻结措施。本院查明,2015年12月2日,原告陈金英因与被告黄淑琴、陈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作出(2015)涵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陈维伟名下相关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价值以人民币1885000元为限。案外人吉蒲华提出复议,该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涵民初字第3752-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吉蒲华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淑琴提出管辖异议,该院裁定本案移送执行法院处理。执行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闽03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被告黄淑琴、陈维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英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等等。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闽0302执123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淑琴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区××街道××大道××启迪温泉小区地下××室、××室××房产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C201410647、C20141064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14)第J16819号、J16820号】;查封被执行人陈维伟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区××月××月××房产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817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05)第C0501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吉蒲华对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作出的冻结被告陈维伟名下相关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的(2015)涵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裁定已依法申请复议,该院经审查后已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2015)涵民初字第3752-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吉蒲华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由于本案对该房产的查扣冻措施已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裁定,故复议申请人吉蒲华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结果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吉蒲华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金标审 判 员  陈剑星代理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5-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