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化红与彭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红,彭小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039号原告:刘化红,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国,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小军,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清平,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化红与被告彭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化红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刘化红负担。审判员 刘务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