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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化红与彭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红,彭小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039号原告:刘化红,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国,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小军,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清平,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化红与被告彭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化红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刘化红负担。审判员  刘务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