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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凌育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凌育良,李建章,李丙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石南镇。被执行人:凌育良,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李建章,男,汉族,195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李丙寅,男,汉族,1951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凌育良、李建章、李丙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李丙寅的银行存款35665.61元,在扣除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款347.81元后,申请执行人已领案款3504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2016)桂092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展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