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鹏、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鹏,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56号申请执行人田鹏,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法定代表人:田效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五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大王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的代管资金9999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