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昌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初1131号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天台路86号。法定代表人:翟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女。被告:田昌利,男。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鼎力公司”)诉被告田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15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6275.73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155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和《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日立挖掘机一台,被告支付首付款75000元,余款300000元应于2014年11月2日前分12期支付,本息合计317550元。原告依约于3日内将挖掘机交付被告,被告却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12月14日,被告还款共计331000元,尚欠6155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155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故无法进行质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日立ZX240-3挖掘机一台,总价款375000元,首付款75000元,原告在3日内将挖掘机交付给被告;余款300000元分12期支付给原告,计息0.9%。同日,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被告所欠货款300000元分12期付清,计息为每月0.9%,还款从2013年12月2日开始,至2014年11月2日结束,被告应偿还欠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7550元。逾期付款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外,还需按欠款金额的日计千分之四给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75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设备交付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屡次逾期。截止2016年10月24日,被告付款256000元,尚欠61550元。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动降低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截止2016年12月20日,共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66275.73元。另,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欠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分期付款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给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付原告货款415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动降低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6275.73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昌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货款41550元;二、被告田昌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元66275.73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田昌利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震人民陪审员 唐超人民陪审员 韩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