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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飞与张宏利、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张宏利,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17号原告:李飞,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南大街四居委一组941号,被告:张宏利,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中附近,靖边县张家畔镇南关社区职工,被告:李青,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中附近,靖边县四中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张宏利、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