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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肖亚萍与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西安市长安区石油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亚萍,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西安市长安区石油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监13号申请执行人肖亚萍,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已故原告彭忠民的妻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新行政中心西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小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石油化工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侯家湾村北。负责人刘懿,该厂副厂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肖亚萍与西安市长安区石油化工厂、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为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肖亚萍与西安市长安区石油化工厂、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令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黄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