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诉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183号原告:蔡某,男,生于1975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原告蔡某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俐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