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1110号原告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尚城世家A3幢4层401号房。法定代表人石中杰。诉讼代理人黄颖,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郑创杰,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配,女,汉族,1992年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后为247.5元由原告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长 钟 飞审判员 林杏丁审判员 黎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江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