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水达、姚水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水达,姚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水达,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姚水林,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水达与被执行人姚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浙A×××××号奥迪牌、浙A×××××号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为浙A×××××号福田牌汽车因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上述车辆均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水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