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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371号原告郭某,曾用名郭大耐,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吴某,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