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凤绪、许洪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绪,许洪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绪,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清河县。被执行人许洪铖,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王凤绪与许洪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9.0103万元,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庆 和审判员 ���林书臣审判员 郭 玉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福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