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党银强与王鑫、申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银强,王鑫,申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644号原告党银强,男,汉族,1984年4月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鑫,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申梅霞,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原告党银强与被告王鑫、申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向被告送达时,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实际住址,本院不能送达诉讼材料,属于被告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银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退回给原告党银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成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