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纪晓莉与范修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晓莉,范修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300号原告:纪晓莉,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范修典,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晓莉与被告范修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芸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