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中磊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磊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磊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后港工业园区先烈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法定代表人蔡汉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磊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用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