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案外人胡新艳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艳,张杏林,张刚柱,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24号异议人胡新艳,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杏林,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张刚柱,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新艳,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张杏林、张刚柱申请执行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胡新艳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异议人胡新艳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胡新艳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胡新艳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胡新艳撤回本案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