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鲁广勇与李杰、吴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广勇,李杰,吴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广勇,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崔小雨,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杰,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吴春喜,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鲁广勇与李杰、吴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杰、吴春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杰、吴春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杰在银行的存款,但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