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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鲁广勇与李杰、吴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广勇,李杰,吴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广勇,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崔小雨,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杰,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吴春喜,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鲁广勇与李杰、吴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杰、吴春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杰、吴春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杰在银行的存款,但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