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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季云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云辉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71号之一申请人:季云辉,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人季云辉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6”轮,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浙72民特37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季云辉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季云辉提供的本院(2017)浙7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季云辉申请登记的24042元债权及案件受理费200.5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季云辉申请登记的24042元债权对“拓展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