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重军与桦甸市永吉街吉正大众洗浴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重军,桦甸市永吉街吉正大众洗浴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030号原告:曹重军,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永吉街吉正大众洗浴城,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缺席)。经营者:胡丽娜,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曹重军与被告桦甸市永吉街吉正大众洗浴城(以下简称大众洗浴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重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众洗浴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重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大众洗浴城给付拖欠工资1100元,并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16年12月6日到大众洗浴城任锅炉工,当时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工作时间每天17个小时,由于我体力弱,找来一个兄弟帮助我干活,现大众洗浴城拖欠我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工资(两个月),迟迟不给。我认为大众洗浴城无故拖欠我的工资,理应给付。故提起诉讼。大众洗浴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大众洗浴城未出庭应诉,放弃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曹重军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2017年5月5日本院调查笔录中,大众洗浴城员工隋秀兰称不清楚曹重军在大众洗浴工作时间及6天未结工资,但不欠曹重军工资了,曹重军起诉1100元含张传文押金500元。曹重军于2017年6月5日申请要求本院依职权调取大众洗浴城2017年3月13日、3月16日的吧台录像、财会账、工作日志,2017年6月8日,本院调取过程中,大众洗浴城员工称无吧台录像、财会账、工作日志,亦称曹重军起诉1100元中,含张传文500元押金,多干6天之事不清楚,但曹重军对调查笔录及本院调取录像过程中大众洗浴城员工所称均予以否认,且本案两次庭审,大众洗浴城均未出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反驳事实,故本院对大众洗浴城员工所称事实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曹重军在大众洗浴城工作,大众洗浴城尚欠曹重军1100元工资未给付。曹重军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大众洗浴城未足额向曹重军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曹重军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大众洗浴城应给付曹重军工资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甸市永吉街吉正大众洗浴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曹重军工资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桦甸市永吉街吉正大众洗浴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