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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75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帅,男,19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杨帅先后三次来到同村村民王某家,趁王某不在家之际机,推门入室盗窃160元现金及价值100元的电脑音响一个。杨帅第三次到王某家盗窃时,被王某当场发现。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崔某、李某的证言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帅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郝霞代理审判员  景辉代理审判员  蒙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