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服务中心与韩飞、徐建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服务中心,韩飞,徐建,宜昌青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负责人马向东。被执行人韩飞,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徐建,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宜昌青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韩飞。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韩飞、徐建、宜昌青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02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飞、徐建向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支付由其代偿的本金1766848.74元、利息13164.67元、罚息57538.94元,合计1837552.35元。被执行人宜昌青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韩飞、徐建、宜昌青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71.50元、执行费20876元,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022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