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操贤亮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操贤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3行审15号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法定代表人:周思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法制股股长。被申请人:操贤亮,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操贤亮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对操贤亮未经批准建鱼塘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操贤亮于2016年9月16日未经批准在金丝峡镇二郎庙村方家沟组在自己承包耕地(原蒋家庄小学北侧)建鱼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6〕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7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被处罚人操贤亮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在商南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操贤亮非法占地建鱼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操贤亮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1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商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蒋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