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亚东绒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亚东绒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45174-1。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被执行人清河县亚东绒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士所。本院在执行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河县亚东绒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3.00万元及利息,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2)清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有抵押房产一处,但该房产是唯一住房,不易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