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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葛俊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俊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22号移送单位:天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葛俊喜,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以葛俊喜为被执行人的罚金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法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执行查控系统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5月25日三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葛俊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斌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