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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廖地海与周晓红徐登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地海,彭水县金碧辉煌歌城,周晓红,周光耀,赵志海,徐登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156号之一原告:廖地海,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波,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县金碧辉煌歌城,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黔中大道**号,注册号500243608688986。经营者:许红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周晓红,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周光耀,男,1974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赵志海,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徐登友,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廖地海与被告彭水县金碧辉煌歌城、周晓红、周光耀、赵志海、徐登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廖地海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廖地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地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审 判 长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韩方琴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