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付世荣、赣州聚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世荣,赣州聚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远平,严由香,叶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付世荣,男,汉族,1970月7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聚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远平,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严由香,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叶永财,男,汉族,1979年4月8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执行付世荣与何远平、严由香、叶永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远平、严由香、叶永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远平、严由香、叶永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