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谢秀敏、王东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景英,谢秀敏,王东旭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刑初102号自诉人郑景英,女,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人谢秀敏,女,1971年8月11日,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人王东旭,男,1972年6月5日,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自诉人郑景英诉被告人谢秀敏、王东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景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谢秀敏、王东旭的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秀敏、王东旭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郑景英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景英撤诉。审判员 宋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