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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谢秀敏、王东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景英,谢秀敏,王东旭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刑初102号自诉人郑景英,女,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人谢秀敏,女,1971年8月11日,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人王东旭,男,1972年6月5日,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自诉人郑景英诉被告人谢秀敏、王东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景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谢秀敏、王东旭的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秀敏、王东旭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郑景英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景英撤诉。审判员 宋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