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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门建福、冯麦萍、辛双才、席海燕、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门建福,冯麦萍,辛双才,席海燕,郭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兴华路51号。被执行人:门建福,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杨谈村西南街118号。被执行人:冯麦萍,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杨谈村西南街118号。被执行人:辛双才,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十七队41号。被执行人:席海燕,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西吉必村。被执行人:郭建民,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北柴村东环路158号。本院在执行王建平与门建福、冯麦萍、辛双才、席海燕、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辛双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双才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额度为221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新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