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红云与被告李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云,李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693号申请人:高红云,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李海萍,女,1981年7月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申请人高红云与被申请人李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海萍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位于大同市永泰南路西侧“XX三期”X楼X号楼房一套),申请人愿用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晋BCJX**奥迪牌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海萍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位于大同市永泰南路西侧“XX三期”X楼X号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