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董严与徐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严,徐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597号原告:董严,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被告:徐路明,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二小南智博代接。原告董严与被告徐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宪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路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严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4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约定2017年5月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徐路明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交借据原件一枚,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徐路明在董严处借款事实成立,现董严持据诉至法院要求徐路明给付欠款,故本院对董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董严欠款人民币1万元,并自2017年5月5日始按月利2分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承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