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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开容与李优松、胡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开容,李优松,胡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宁开容。被执行人李优松。被执行人胡运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开容与被执行人李优松、胡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优松、胡运松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恢2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