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开容与李优松、胡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开容,李优松,胡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宁开容。被执行人李优松。被执行人胡运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开容与被执行人李优松、胡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优松、胡运松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恢2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