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严大秀与被执行人韩金普、陈秀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大秀,韩金普,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严大秀,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韩金普,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66年11月27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大秀与被执行人韩金普、陈秀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金普已履行部分,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严大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肖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