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波、李建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李建均,赵兵,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李建均,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执行人赵兵,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经理。关于杨波、李建均、赵兵申请执行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克仲决字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波、李建均、赵兵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作出的(2016)克仲决字第11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良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