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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应军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应军,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曹应军,男。被执行人张宇,男无业。本院在执行曹应军与张宇、曹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曹应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9973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973元,从2015年12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计算;本金以100000元,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900元,诉前保全费1420元,由被执行人张宇、曹晓燕负担4140元,案件执行费178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宇所有的位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宇所有的位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