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学甫与舒宏、舒雄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甫,舒宏,舒雄伟,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90号原告:吴学甫,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宏,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舒雄伟,男,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附31号圣湖天域4幢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19544A。法定代表人:高宗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学甫与被告舒宏、舒雄伟、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学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2000元;2.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共计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舒宏安排带班工人XXX、舒雄伟和原告分别签订劳务合同书,由原告在郑州天伦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被告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郑州市××赵村合并城安置区楼房房间做切槽、打槽工作并分别约定有费用和支付方式。原告按约定完工后,经和舒宏、舒雄伟核算,费用共计52000元,并由舒雄伟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舒宏、舒雄伟均以未得到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舒雄伟的准确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学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还原告吴学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