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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文燕与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燕,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燕,女。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某燕与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16]第1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陆某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仲裁调解书,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29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人陆某燕支付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某燕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美超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月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