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永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梁尚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永辉商贸有限公司,张倩,梁尚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298号原告:绵阳永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法定代表人:母晓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倩,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被告:梁尚清,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原告绵阳永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梁尚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绵阳永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永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计809.5元。审 判 长 蔡 艳人民陪审员 钟 志人民陪审员 崔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晴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