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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周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周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周炯,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1日,住阆中市。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周炯(2017)川1381执85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