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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凤琴劳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凤琴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429号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地址:阳泉矿区桃北中路宏泉家园**楼*层。被告:沈凤琴,住阳泉市矿区。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凤琴劳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计476元,由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