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宁华进、安丘市兴安街道三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华进,安丘市兴安街道三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38号申请执行人:宁华进,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街道三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三十里铺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宁华进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街道三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华进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13.80元及利息7806.53元、案件受理费52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13.80元及利息7806.53元、案件受理费52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进行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那个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宗宝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