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颜自强与袁晓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自强,袁晓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26号原告:颜自强,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段娅玢,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晓蕾(曾用名:袁佳),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自强诉被告袁晓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协商处理为由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自强撤诉。本案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颜自强负担。(本页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程秀建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洁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