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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燕广叶、梁俊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广叶,梁俊花,孟媛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李俊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广叶,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0日,住禹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俊花,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20日,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1号楼负责人:万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宪之,男,该公司员工。原审原告:孟媛媛,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9日,住禹州市。原审被告:李俊卡,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8日,住禹州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燕广叶、梁俊花因与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原审原告孟媛媛、原审被告李俊卡、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后,上诉人燕广叶、梁俊花豫20**年6月17日,以根据法律规定,自愿撤回本案上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燕广叶、梁俊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燕广叶、梁俊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上诉人燕广叶、梁俊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