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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与宋站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宋站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1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原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220号。负责人:任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站民,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与宋站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站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宋站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站民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